首页 > 团队建设 > 建设与评估
suncitygroup太阳集团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发表于 2018-07-06 10:21 管理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坚持真理、实事求是、治学严谨的优良学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建立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包括公司产品、科学研究、团队建设和学术交流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suncitygroup太阳集团院在编的教职员工以及以suncitygroup太阳集团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兼职人员、在籍员工(包括硕士研究生和职工)。
第二章 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四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上述各类人员从事学术研究应自觉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法规,严谨治学,坚守学术诚信,遵守以下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1.学术引文规范:在研究成果中,应合理使用引文。凡引用他人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2.成果署名规范: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其研究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研究成果应按照参与者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合法约定的除外;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签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3.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规范: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所涉及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实施的实际执行人员、学术指导人员及实验等直接辅助人员;涉及使用他人姓名及其学术成果时,需经本人同意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提交学术成果总结、验收或鉴定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4.学术评价规范: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应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不得徇私舞弊或谋求不正当利益。
5.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
第五条 上述各类人员进行学术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1.剽窃:[l1]将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实验数据、实验结论及其他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通过不正当手段窃为己有,冒充为自己所创成果。
2.抄袭:采用或转引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时不注明引用出处;研究成果中使用的引文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3.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不经学术成果所有者授权,擅自利用他人或集体学术成果谋取个人名利。
4.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5.伪造: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6.不当或滥用署名: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7.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8.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9.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包括: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的除外。
10.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11.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责任与处理机构
第六条 集团在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学术道德规范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对师生员工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新教师的岗前培训中。把学术道德规范纳入本专科员工、研究生和职工公司产品之中。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形成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2.把学风表现作为教职员工考评的重要内容,在人事录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成果评审、项目立项、考核评估等工作中,认真调查当事人遵循学术道德规范情况,在一经发现有违背学术道德,以及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的问题时,实行一票否决。
3.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通过正常程序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
4.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相关责任人,依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鼓励。
5.对有人检举、经过调查核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成立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成员由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公平客观、清正廉洁的专家组成。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职责是:
1.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接受有关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的署名举报和投诉。
3.聘请有关专家和监查部门干部组成专家小组,审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
4.根据调查情况和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学术处理意见,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成立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日常事务,同时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事宜。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举报。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可直接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或被举报人所在学科所属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在受理过程中,有责任为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保密,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其各项权益。
第十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应及时召集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一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第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有权要求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调查结束前当事人有权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要求申辩。
第十三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
第十四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在籍员工,视其性质和后果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包括: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资格、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已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事后被发现的,情节轻微的通报其工作单位,情节严重的,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同时视指导教师所负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理。对本专科员工的相关处理由教务处、学工处等相关部门办理,对研究生的相关处理由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学工处等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员工,视其性质和后果轻重,追究相关责任,处理方式有:第一类学术处理,包括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缓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和资格、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参加学术评选资格等;第二类行政、党纪处分,以及学校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对第一类学术处理,由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涉及第二类行政和党纪处分的,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归入本人学术档案,并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或调查工作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调查与处理学术不端事件中必须回避:
1.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次学术不端行为有利害关系;
3.与本次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条 在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中相关学术不端受理程序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suncitygroup太阳集团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长工院字〔2011〕6号)同时废止。
擦出